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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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一、单选知识点(一)绪论部分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包括(1)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2)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其主体是国家调整的涉外交易的主体(3)跨国经济交易关系;其主体是私人,也包括以私人身份形式参与交易的国家或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主权的原则(2)公平互利的原则(3)平等的原则(二)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1.适用范围:(以下为公约相关条款)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2、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

3、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2.要约与承

4、诺3.违约的救济(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未违约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为违约方一般不可解除合同(2)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未违约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主张履行预期违约:未违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3)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式:在知道卖方迟延交货后一段合理时期内可以:A.解除合同B.要求实际履行C降低价款D.损害赔偿卖方的救济方式:A.要求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B.解除合同C.要求支付利息D、要求损害赔偿。同时适用双方的救济措施:A.、解除合同B、.赔偿损失C、支付违约金及利息D、货物保全:其原则是:a.全部赔偿原则;b.可合理预见损失原则;c.数额计算

5、原则;(详见后简答题。)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义务:(1)交货的义务,包括交货的时间地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A.设计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不涉及运输的在货物所在地,特定物在大家知道的货物所在地即方工厂。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所在地,卖方营业地(2)移交单证的义务(3)移交货物所有权(4)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5)权利担保的义务:A、物权担保B、卖方保证此标的物的物上无其他权利C、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卖方的义务:(1)付款(2)接收货物的义务(3)保全货物的义务5.提单: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作用:A、货物

6、的收据B、运输合同证明C、权利凭证(2)分类:A、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B、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D、直达提单,转运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E、运费已付提单和运费未付提单;F、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6、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4)鹿特丹规则比较维斯比规则与海牙规则:A、用范围扩大B、提单的证明效力更进一步C、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D、诉讼时效延长E、强调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F、扩展适用于其代理人和雇员G、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条款《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包括(1)适航义务,包括船舶适航,货物适航,船员、设

7、备、船舶供应品(2)管货的义务《汉堡规则》下,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位83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此外《汉堡规则》还规定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可进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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