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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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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住宿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宿业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宿业,指在我市范围内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或以提供住宿为主营业务,兼营饮食、商务、娱乐服务的活动,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经营活动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扣缴
2、义务人,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住宿业经营活动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纳税服务事项第五条纳税服务事项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主要由各级纳税服务局负责实施。第六条实施“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经营者,或未换发“一证一照”执照的纳税人,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开业、变更及注销等业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办理工商登记,或已换发“一照一证”执照的纳税人,根据《全国税
3、收征管规范》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变更及注销等业务。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根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及征收方式,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标准明细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收。自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纳税人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4、的,纳税服务局应进行催报,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完成纳税申报。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税率申报缴纳。第三章基础管理事项第九条基础管理事项指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由各级税源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第十条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开展住宿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巡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户籍信息及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第十一条对于住宿业经营使用的房产、土地,应按照“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填报纳税申报表,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源泉控管。(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由《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减免税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组成。(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由《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减免税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组成。第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十三条税源管理单位应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
6、况,采取不同征收方式:(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1.依法设置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的;2.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3.报备了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核算软件的;4.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5.依法办理税收事项,无违法行为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
7、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嫌弃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5.纳税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6.不能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五个条件的。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据实缴纳地税各项税费;对规模较小、成本费用难以查实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四条经催报后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仍未改正的,税源管理单位应启动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纳税人无欠税的,或者有欠税但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
8、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第四章风险管理事项第十五条风险管理事项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其中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由市局征管科统一实施,风险任务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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