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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德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2、置评估工作。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第五条—31—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第六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见附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情况说明、现场勘查
3、、查阅资料和组织专家论证的方法进行评估。第八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二)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四)评估结论;(五)经验教训;(六)相关工作建议。—31—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
4、之日起施行。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故单位;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发地人民政府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故单位—31—评估项评估内容评估依据相关责任结论应急响应1.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2.信息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5、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6、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7、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
8、照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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