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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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9年10月23日15时54分43主题分类:资源能源 “雷电灾害”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9年7月2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

2、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3、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

4、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

5、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第三章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

6、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7、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四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8、(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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