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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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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监狱狱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监狱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省局《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狱务公开,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将监狱执法的主要内容、程序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狱务公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二)及时准
2、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三)严格审查原则。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四)11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省局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检查和考核监督。省局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狱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
3、处),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狱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五条监狱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其他监狱领导任成员。负责监狱狱务公开的贯彻和落实,研究制定狱务公开的工作计划、方案和制度,研究解决涉及狱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狱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监狱长兼任,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狱务公开工作,审查狱务公开相关信息,收集反馈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执法监督员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狱务公开内容第六条对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1
4、1(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三)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四)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五)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七)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八)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九)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十)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十一)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十二)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十三)罪犯获得
5、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十四)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十五)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十六)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十七)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11(十八)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十九)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二十)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二十一)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二十二)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第七条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一)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三)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四)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五)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六)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11(七)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八)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九)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
7、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十)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第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公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第四章狱务公开方式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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