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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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2、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

3、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

4、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

5、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6、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库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   -----------|-外   科-手术室  副| |       ||-妇 产 科  院| |       ||-小 儿 科  长| |       ||-麻 醉 科   院 |       ||-中 医 科   办 |     

7、  ||-传 染 科   公 |       ||-结 核 科 |-急 诊 室   室 |       ||-皮 肤 科 |-注 射 室     |       ||-眼   科 |-换 药 室     |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                |-收 款 室  ||-门诊部……|        |-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      |       

8、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     |-医务科……|        |-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        |-统计室  注:   (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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