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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5年从全省高等学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会签稿)点击数: 118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3021:41:30各市团委、教育局,青岛、淄博、滨州市委高校工委,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5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等精神,在高校中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加
2、强团干部和青年教师队伍实践锻炼,努力扩大组织有效覆盖,激发组织新活力,鲜明突出学校共青团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地位,按照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统一部署,团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决定2015年继续从全省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1.人员安排:此次挂职工作根据“省内为主,自愿就便”原则,每所高校选派省内挂职团干部或青年教师1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选派,须书面向团省委学校部说明。—11—各高校在广泛发
3、动的基础上,经个人申报、学校审核、省级审核后,确定分配挂职单位。省外层面重点面向新疆,采取个人申报、学校和团省委推荐、团中央有关部门与团省委沟通协调的方式,选派高校团干部和青年教师赴新疆挂职。2.选派条件:本次选派对象包括高校团干部、青年教师。(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责任心强、能吃苦、有奉献精神;(4)选派高校共青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3.挂职岗位: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按照“就近就便为主、保持工作连续、注重工作实效”的要求,采取
4、挂职接力模式,原则上第五批选派干部继续派往本校第四批或前三批干部挂职地工作。各市团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4.挂职工作期限: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11—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县级团委做好重点工作推进;结合本校团建工作特色,做好高校对口中学团建促进行动,积极探索学校战线团建一体化分层
5、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2.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基层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3.切实锤炼作风。选派干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
6、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三、选派干部的方法和步骤—11—挂职干部的选派,由各学校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团省委。团省委审核后确定分配挂职单位。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5年7月1日—7月20日),各学校组织动员,研究确定挂职干部名单,填写选派干部登记表及统计表,将推荐名单报团省委。第二阶段(2015年7月20
7、日—8月10日),审定选派干部名单,研究确定分配去向。第三阶段(2015年8月下旬),组织挂职干部到岗工作。四、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1.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2.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省委备案。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
8、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人员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11—4.各市成立挂职工作队,队长由当地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同时推选一名挂职干部担任工作队副队长,加强挂职干部的组织、联系、交流,及时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动态。5.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受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人员的考核鉴定材料按有关规定装入本人档案;挂职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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