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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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

2、税。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

3、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四年八月五日附件: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分支机构序号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1渝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含下属站段,下同)重庆市江北区2渝涪铁路有限

4、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北区3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4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区南宁市5贵阳市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阳市6呼伦贝尔阿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7海洋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南通市8鄂尔多斯南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9南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区南宁市10黎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区南宁市11哈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自治区哈密市12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吉安市13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4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15赣韶铁

5、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16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长沙市17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南昌市18丰沛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19福州江阴港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福清市20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21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阳市22山西太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3吕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吕梁市24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5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26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27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新疆自

6、治区乌鲁木齐市(二)更名分支机构序号原分支机构名称现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1海南东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备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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