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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预防职务犯罪比较研究发布日期:2009-9-25 来源:中外预防职务犯罪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田湘波,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和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核心成员;周新伟,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摘要:本文主要从中外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立法及制度预防、公务人员管理预防、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薪酬预防、监督预防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力图找出异同点,察看中国大陆预防职务犯罪的某些不足之处,从而为改进和完善中国预防职务犯罪方略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比较;启示当今世界,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存
2、在职务犯罪的现象。职务犯罪,历来是国内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重要而又困难的课题,然而,它又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因此,理解职务犯罪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职务”一词的内涵,进而确定“职务”人员的范围。从字面意思上看,“职”是掌管的意思,“职务”表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某一职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因此,“职务”的前提是先有一定的“职位”,由该职位确定其所应有的职权和义务。“职务”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一个人一旦具有某种职务,也就意味着他既拥有一定的处理事务的
3、权力,同时又必须恪尽职守,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不履行职责。事实上,由于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涉及领域等方面的复杂性,也由于研究者的着眼点和侧重点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并不统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了研究方便起见,我们可以从广义上将职务犯罪理解为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学术界有关中外预防职务犯罪的比较研究并不多见,所以我们力图做这方面的尝试,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对于中外预防职务犯罪的举措,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比较。一、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比较 预防职务犯罪要设立独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设立专门反腐败机构
4、,是指一些国家不仅通过它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来行使反腐败的职能和权限,而且还设立独立的机构专司反腐败的职能。所谓独立是指专门反腐败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最高行政首脑、议会或国家司法部门,并向他们负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影响。不仅如此,专门反腐机构与专门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是合二为一的。 很多国家和地区成立了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并赋予这些预防部门以特殊的职权。为保证预防工作全面、有效,都从人力和物力、财力各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例如,马来西亚在反贪污局设防范部,其任务就是要防止和铲除一切贪污及漏洞,促进政府行政廉洁和高效,教育公众认清贪污
5、的危害,支持反贪污活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设立情报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收集、分析贪污贿赂的情报,提出预防措施,检查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及时堵塞漏洞。香港廉政公署下设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专门负责预防腐败犯罪工作。该处有权审查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工作规定和程序,寻找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提出改善建议,受审查部门必须认真整改,没有选择的余地。该处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有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等资格,为了取得社会力量的支持,廉署专门设立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吸收法律界、工程师、会计师、教育及工商界人士参加。[1] 国外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主要通过建立社会预防网络、
6、开展廉政共建活动、进行预防教育、开展专门性调研、检查监督等方法预防职务犯罪。检查监督活动包括: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制度及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防范建议;检查贪污贿赂易发部门和环节;重点监视“黑名单”中的嫌疑人员;审查官员廉政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1]我们主要看看预防教育。各国都将预防教育作为常规性的预防措施常抓不懈。例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反腐败、贿赂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经常性的专题讲座、防止贪污贿赂教育、针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反腐败教育。香港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通过媒体和专门的教育机构传播肃贪倡廉信息,教育市民认识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和鼓励
7、市民进行举报,支持反贪污行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反腐败独立委员会负责教育公众,提高他们对腐败问题的认识,他们还将反腐败教育提前到对高中学生进行教育的阶段。[1] 在我国,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是由检察部门以及党政的专门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来完成的。 在中国,专司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下设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司职务预防工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
8、会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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