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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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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4年12月31日通过)序言中华职业教育社由黄炎培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在上海创立。以倡导、研究和推行职业教育,改革脱离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为职志。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自成立以来,为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断作出贡献,形成了黄炎培职业
2、教育思想,在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写下光辉一页。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华,本社在推进教育事业的同时,投入抗日民主运动。1941年参与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5年又与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共同发起成立民主建国会。在历史发展中,本社逐渐成为既致力于职业教育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群众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认真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强职业教育办学
3、实践,注重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发挥作用,倡导并实施温暖工程,广泛联系港澳台和海外职业教育界人士,为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本社将进一步发扬“团结、切实、坚韧、勤俭”的优良传统,保持特色,发挥优势,与时俱进,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职业教育社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教
4、育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组织组成,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国内外职业教育界有关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联系海内外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团体,为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
5、和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一)开展职业教育的调研与实践,探索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途径,积极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二)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引导社员积极参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三)开展温暖工程公益活动,推进社办事业发展;(四)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开展职业教育研究;(五)为社员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社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六)关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办职业教育界人
6、士的联系,了解并反映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密切与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系与合作,引导他们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促进民间友好往来;(八)开展与国外有关教育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第二章社员第五条 本社有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一)从事或热心于职业教育事业以及与本社有工作关系、历史关系的人士,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个人社员。(二)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热心职教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团体社员。第
7、六条实行入社自愿原则。申请入社,须填写入社申请表。个人入社须经社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团体社员经社的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第七条 社员有下列权利:(一)在社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社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社的有关文件;(三)对本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享受本社提供的有关服务。第八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和决定;(二)为职业教育事业贡献力量;(三)支持本社的事业和活动;(四)缴纳社费。第
8、九条 实行退社自由原则。社员退社应书面报告批准其入社的组织,并由所在组织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第十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准其入社的组织通过相应程序,予以除名。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具有指导关系。本社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二条本社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所产生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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