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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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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最具魅力的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珠海市行政区为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的性质和功能】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
2、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25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
3、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第五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市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
4、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城镇群规划实施及各类空间管制区管理】市政府应当依照区域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各级、各类空间管制区进行监测。第九条【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市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城镇群规划专项研究、管理和修编等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
5、保证。25第十条【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第十一条【人大监督】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提倡和鼓励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
6、原则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原则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原则三】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须划定为城市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围内,不得
7、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25第十六条【中心城规划和建设】 主城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十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本要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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