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园林花池改造硬化地面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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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01-015)工程名称:工程编号:施工单位:签订日期: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承包方:(简称乙方)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咸水沽镇同安里花池改造硬化地面工程1.2工程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1.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件)1.4承包范围:花池改造地面硬

2、化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6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35098元。金额大写:叁万伍仟零玖拾捌万第二条工程期限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5年01月10日开工。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15年01月20日竣工。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10天。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

3、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

4、3.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3.3.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3.3.5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本协议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4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3.4.1/3

5、.4.2/3.4.3/3.4.4/第四条甲方工作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保证场地周边公共道路畅通。4.2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接至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4.3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4.4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4.5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乙方工作5.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5.2乙方应在/

6、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于甲方,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5.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执行。5.4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5.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5.6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价款支付与调整6.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

7、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计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6.2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6.3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6.3.1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6.3.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6.3.3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6.4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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