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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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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辽宁省交通厅 辽交质监发[2008]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2、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各市交通、港口局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交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市质监处)受各市交通、港口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省质监局的业务指导。第
3、四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法人管理、社会监理、施工自检、设计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质监机构(省质监局和市质监处统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规避、拒绝或者阻碍。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产品)的供应单位。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自办理监督申请手续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
4、止;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自招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第二章 质监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八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设省、市二级质量监督机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设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并且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数不少于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5%;(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经
5、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本科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能力和条件;(五)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继续教育机制和制度;(六)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七)省质监局经交通部考核合格;市质监处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第十条 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参与制定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地方工程质量检验评(鉴)定补充标准和
6、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全面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大型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对其他工程进行宏观监督管理;(三)对公路、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督查,对工程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信息;(四)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五)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监督工程的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信用考核评价,对主要施工、监理、检测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考核和备案管理;(六)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工
7、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对部分地方公路、水运代表性工程组织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系统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市质监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八)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九)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十)参与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十一)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 市质监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
8、水运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方针和制度、办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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