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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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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用人单位奖惩制度问题的探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任意对劳动者进行处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继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通过法律进一步限制用人单位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
2、者进行处罚权利,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没有改变先前的以罚代管的管理模式,或抱着逃脱法律法规制裁的侥幸心理,或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的弱点等,继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用人单位奖惩制度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劳动者保护自我权益或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带来帮助。一、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可依?国务院1982年0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这一规定确立
3、了用人单位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之。这也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依据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关于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劳动制度将面临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行为,也将面临因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而被行政处罚以及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
4、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罚款。因此,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后,用人单位就丧失了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二、用人单位奖惩制度的制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5、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奖惩制度这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制定程序,首先,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奖惩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奖惩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奖惩制度后,应将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另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最好将制定、修改后的奖惩
6、制度备案于劳动行政部门,以便日后取证。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除此之外,该制度还将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宣告无效,用人单位以此制度作出的处罚,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三、如何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规范。在我们日常工作
7、中,犯大错的劳动者极少,每个劳动者也都会想方设法的去避免自己犯大错,但在考勤、工作质量等小错误面前就难以克制自己了,如用人单位不注重这些细节方面的管理,不仅会滋生劳动者的惰性、影响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情绪,还会给企业埋下重大事故的隐患。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呢?对此,笔者以劳动者的考勤制度为例,简要阐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考勤制度可以从鼓励员工积极争取的角度出发,以劳动者争取奖励的管理模式替代用人单位惩罚劳动者的管理模式,给劳动者以自主权,体现劳动者的
8、主人翁地位。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将考勤制度与工资构成相结合,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劳动者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劳动者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劳动者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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