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569879
大小:3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18
《合约书封面范本(横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約書封面範本(橫式)請填計畫名稱合約書委託單位︰執行單位︰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建教合作委託合約書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暨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為進行「 計畫名稱 」事宜,特立本合約,以資遵循。一、雙方合意 甲方特此同意委託乙方,乙方特此同意受託,依下列條件,從事本研究。二、研究〈研製、規劃〉項目 詳見所附「計畫名稱」計畫書,該計畫書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或逐項填列 〈請擇一〉三、研究期間 本研究之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2、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四、研究費用 本研究之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含稅與否,依計畫性質而定;研究計畫免營業稅。〉五、付款辦法〈一〉、研究費用依下列方式,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第一期:合約簽訂後三十日內由甲方撥付 元。 第二期:乙方提出期中報告經甲方認可後撥付 元。 第三期:乙方提出總研究報告經甲方認可後,撥付餘款 元。〈二〉、以上各期款均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向甲方請領,甲方於收到上述發票後〈三十〉日內以即期支票給付乙方。 〈三〉、本計畫係
3、以總價法承辦,計畫完成後不再按實結算退款。 〈四〉、乙方提送之各期請款發票在提出後〈六十天〉內未能獲得付款,經乙方定期催告仍未付款,乙方得終止本合約,但甲方仍應給付乙方已完成而尚未給付之所有費用。六、研究報告〈一〉、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份有關本計畫之期中報告。 〈二〉、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份有關本計畫之總研究報告。 〈三〉、甲方於接獲乙方所提之交付項目,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認可或提出修正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者,視為認可驗收。七、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為本合約所完成
4、之著作〈報告書或軟體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即享有因該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合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智慧財產權之權益所得分配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之。 〈三〉、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議定分擔比例。 註:〈一〉、著作權依但書訂定之方式有三: 1.以委託人〈即甲方,下同〉為著作人,且擁有著作權。 2.以受託人〈即乙方,下同〉為著作人,但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並約定乙方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3.以
5、乙方為著作人,且擁有著作權,但甲方得利用其著作,雙方明訂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二〉、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託研究或開發之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等成果所有權歸屬依合約之約定,合約未約定者,歸乙方所有。但甲方得於業務上使用其成果。 八、計畫展延 若乙方認為本計畫之研究於期限內無法完成時,應在合約期滿半個月前以書面提出有關資料,徵求甲方同意後,得展延期限,但不得另增費用。但如係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項目外之服務,經乙方同意後,則由雙方議定服務費用,辦
6、理追加手續。 九、不可抗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免給付義務且不負遲延責任。 十、合約終止 〈一〉、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照本合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本合約因前項規定經乙方終止後,乙方得沒收其已受領自甲方之計畫經費。乙方並得請求因終止所生損害賠償。 〈三〉、本合約因第一項規定經甲方終止後,乙方應將其受領自
7、甲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份,無息返還甲方。於此情況下,甲方除得要求乙方賠償外,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乙方之計畫經費,而與乙方應賠償甲方之金額互相抵銷。抵銷後應支付之計畫經費如有餘額,應由甲方無息支付乙方。 〈四〉、甲方認為本研究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甲方得與乙方協議終止本合約。於此情況下,乙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已受領自甲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份無息返還甲方。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賠償損害。 〈五〉、本合約終止後,乙方應將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及有關之文件資料、其他物品交付甲方。十一、研究限制
8、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於本研究之研究期間內,乙方不得接受第三人之委託從事與本研究相同之工作。十二、權義轉讓 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十三、成果發表 乙方得將其在本研究之成果及相關資訊公開發表,但應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甲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之。十四、生效日期 本合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三條所載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效。十五、合意管轄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將特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