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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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四条—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第二章扶

4、持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二)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三)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四)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和推广;(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第七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购置本省给予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农

5、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签订购置补贴合同;购置补贴合同应当对所购农业机械的禁止转让期限、—9—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粮油等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作业补贴。第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前更新、淘汰其使用的高耗能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经济补偿。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的供应,燃油销售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

6、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还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扶持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等农业机械化设施。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耕作条件并易于复垦的,可以依法申请设施农用地。第十三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以及设施农业装备等纳入保险费用补贴范围。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

7、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和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简化办理手续,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以拖拉机抵押的,向负责拖拉机登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农业机械抵押的,向抵押人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信息体系,建立农业机械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9—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技术、维修

8、、作业市场和扶持措施等信息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扶持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为农业机械维修提供便利。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财政补贴(包括补偿,下同)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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