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增值税管理新方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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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油增值税管理新办法发布,“转票”或受到遏制2014-1-1017:12 信息来源    1月10日消息:   2013年12月26日,国税总局下发当年第79号文件即《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这意味着市场上小范围存在的燃料油等产品中间流通环节的“转票”操作或有可能受到遏制。   1月6日,国税局随即在该文件的解读中指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的一部分,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在加密发票7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将实现对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货

2、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一地炼人士表示:“如果使用新的增值税开票系统,那么以后扫一下二维码就能直接追查到油品的源头和缴税情况,以往中间流通环节的转票操作可能将无所遁形。”   “一部分燃料油贸易,贸易商等中间转票环节所得到的燃料油及增值税发票,大多并未足额缴纳相应的税费,而以往,这部分发票税务局无法辨认是否已经缴纳税费,通常视作其为已经缴纳过税费来处理。”上述人士解释:“而如果燃料油增值税管理新办法发布,“转票”或受到遏制2014-1-1017:12 信息来源    1月10日消息:   2013年12月26日,

3、国税总局下发当年第79号文件即《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这意味着市场上小范围存在的燃料油等产品中间流通环节的“转票”操作或有可能受到遏制。   1月6日,国税局随即在该文件的解读中指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的一部分,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在加密发票7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将实现对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一地炼人士表示:“如果使用新的增值税开票系统,那么以后扫一下二维码就能直接

4、追查到油品的源头和缴税情况,以往中间流通环节的转票操作可能将无所遁形。”   “一部分燃料油贸易,贸易商等中间转票环节所得到的燃料油及增值税发票,大多并未足额缴纳相应的税费,而以往,这部分发票税务局无法辨认是否已经缴纳税费,通常视作其为已经缴纳过税费来处理。”上述人士解释:“而如果使用新的开票系统之后,是否缴纳过消费税和增值税一目了然,生产企业可能无法再使用转票获得的燃料油进行其他应税产品的抵扣。”   不过,在79号公告的解读中,国税局仅指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主要是为了满足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的退税需求,并提高退税的效率。”而对于石油生产企业使

5、用通过转票获得的燃料油发票,在抵扣成品油产品消费税操作时,是否会通过上述开票系统进行核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通过转票获得的燃料油发票将无法抵扣成品油产品消费税,转票对地炼将变得毫无意义,转票需求也将逐渐消失。然而,这最关键的部分,在国税局的文件中并没有被提及。   市场人士指出,目前南美重质油、沥青料等众多产品均涉及到转票操作,如果该开票系统遏制了转票业务,那么地方炼厂再加工这些炼油原料时将面临巨额的亏损,继而出现大面积的装置关停。   “从2012年11月开始国家出台了多个关于燃料油等石油产品的消费税文件,但是因为执行力度非常松弛,最终并没有相关

6、文件最终能够有效地制止油品贸易流通环节中的转票操作。”有贸易商表示。79号文件及解读全文如下: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成品油生产及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一)成品油生产企

7、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石脑油、燃料油专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油品类型填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的规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向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销售免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应选择“石脑油DDZG”或“燃料油DDZG”油品类型;销售应征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选择“石脑油”或“燃料油”油品类型。选中的油品类型作为扩展项显示在商品名称后,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一种油品类型填开,“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

8、填写且不能为0;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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