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追加费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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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近日接待一审价单位的咨询,审价单位在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后,出具了审核咨询报告,并得到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签字确认,但是在结算审价费用的时候,建设方仅同意支付9.7万元的基本审查费,对于超过送审造价以外的36万元的核(增)减追加费却不愿意承担。问:该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建设方是否可以起诉施工方?而实践中,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关于工程决算审价费纠纷的案件,往往是同样的案情,不同的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抛出来,作一些法律上的分析。基本案情2001年5月,绍兴某施工企业与嘉兴某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算程序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执行。200

2、5年10月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按约向开发商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送审的总造价为5500万元,开发商也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杭州某审价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经组织双方核对工程量后,审价机构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4500万元【核增额0,核减额1000万元,净核(增)减额1000万元】,对该报告开发商予以签字确认,但施工企业不同意定案,遂产生纷争。施工企业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结算工程款,开发商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已经垫付的审价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4600万元。各方观点对于该案中涉及的审价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两种观点:观点一

3、,承、发包双方没有对审价费进行过约定,而且签订施工合同当时政府有关审价的文件尚未出台。由于审价是发包方单方面的委托行为,最终工程造价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的,审核报告并没有生效,故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观点二,虽然因施工企业没有确认,审核报告并没有最终生效,但审价机构已经提交了工作成果。签订施工合同当时,政府有关审价的文件规定尚未出台,但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该政府文件已经实行,而且施工企业承担核减追加费也是行业惯例,故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那么究竟该谁来承担审价费用?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如下几个问题:一、何为审价?如何正确认识审价行为的性质?二、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究竟能否直

4、接适用?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价收费是什么性质?在下文中我们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从法理上进行详细分析。法理分析一、何为工程审价?如何正确认识审价行为的性质?工程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用以确定最终工程结算,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①]笔者近日接待一审价单位的咨询,审价单位在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后,出具了审核咨询报告,并得到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签字确认,但是在结算审价费用的时候,建设方仅同意支付9.7

5、万元的基本审查费,对于超过送审造价以外的36万元的核(增)减追加费却不愿意承担。问:该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建设方是否可以起诉施工方?而实践中,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关于工程决算审价费纠纷的案件,往往是同样的案情,不同的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抛出来,作一些法律上的分析。基本案情2001年5月,绍兴某施工企业与嘉兴某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算程序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执行。2005年10月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按约向开发商递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送审的总造价为5500万元,开发商也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杭州某审价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查

6、,经组织双方核对工程量后,审价机构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4500万元【核增额0,核减额1000万元,净核(增)减额1000万元】,对该报告开发商予以签字确认,但施工企业不同意定案,遂产生纷争。施工企业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结算工程款,开发商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已经垫付的审价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4600万元。各方观点对于该案中涉及的审价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两种观点:观点一,承、发包双方没有对审价费进行过约定,而且签订施工合同当时政府有关审价的文件尚未出台。由于审价是发包方单方面的委托行为,最终工程造价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的,审核报告

7、并没有生效,故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观点二,虽然因施工企业没有确认,审核报告并没有最终生效,但审价机构已经提交了工作成果。签订施工合同当时,政府有关审价的文件规定尚未出台,但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该政府文件已经实行,而且施工企业承担核减追加费也是行业惯例,故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那么究竟该谁来承担审价费用?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如下几个问题:一、何为审价?如何正确认识审价行为的性质?二、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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