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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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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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教职工病事假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一、病假的审批及待遇1、教职工因患病需请假的,须持医院诊断书及书面申请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8-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班子研究审批(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班子研究审批);16-31天的由学校在请假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药费收据、病例、诊断书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2

2、、教职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凭个人病假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指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并填写《五大连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及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审批表》,报送人社局审批后,方可休假。3、教职工病假期满,病情好转的,要上岗恢复工作。若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由人事部门批准继续休病假或者上岗工作。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岗工作的,从鉴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者,按照有关政策规

3、定由考核部门进行辞退处理。4、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的,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5、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31号文件规定:(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90%标准发放;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标准发放;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标准发放。6

4、、依据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7、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指定医院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其复工后的病假连续计算。8、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二、事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

5、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学校或教育局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3、事假的请批:教职工请事假1-2天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3-7天的由所在学校班子研究审批(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班子研究审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7天(8天及8天以上一般不予以批假,不可抗拒的极特殊情况由学校班子研究审批),

6、超过7天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从第8天起按旷工处理。各学校校长事假1-2天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7天的由市教育局局长审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7天;除法定节假日外,各校不得擅自决定放假或休息,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因空岗而耽误工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事假期间待遇:事假全年累计7天以内的,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按内部管理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事假全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本学年不得评优,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不享受年终一次奖金(绩效工资)。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及即无正当

7、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予以解聘。三、产假的期限及待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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