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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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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江镇中心卫生院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内容:1、前记:卫生院全称、处方编号、门诊或住院号、患者姓名、性别(不得用符号描述)、年龄(不得写“成’或“幼”等不确定数字)、处方日期、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 2、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章。二、处方规则 1、医师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申请处方权,医师处方权经临床科主任同意,报院长批准,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其签章留样于药剂科。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物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
2、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写处方,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用法不得写“遵医嘱”、“自用”等不确切字句。 3、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4、药剂人员除药品总量外不得修改处方其它内容,如处方有错误(剂量不当或存在配伍禁忌)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方可配药发药。5、对违反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对情况严重者要及时报告院长或医务科。6、对于淡黄色处方纸的急诊处方,药房应优先调配。 三、处方书写规则 1、应采用钢笔、毛笔或圆珠笔书
3、写处方,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须修改时,医师应在修改处签章。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2、药品应以法定名称书写,对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及地方标准没有收载的品种可写通用名称或商品名、药名只准用中文、英文书写,不准用自编缩写名或代号。 3、处方所用量词一律使用阿拉伯字码。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注射剂、溶剂以支
4、、瓶为单位,开处方时均要注明含量。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四、用药剂量 1、用药剂量均以《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及地方标准规定为准,未收载者可参考有关书刊,对试用药品应获药监部门的批准,并保证安全用药。 2、用药时,一般不得超过极量,如治疗需要必须超过极量时,医师应在超极量旁签章后,药房方可调配。 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必须注明。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
5、理规定。 五、查对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药剂人员在发药时,应向患者说明药品的作用、副作用、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相关情况,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六、处方保存 1、麻醉药品处方须保存三年备查; 2、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须留存二年备查; 3、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须留存一年备查。 七、特殊药品处方1、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
6、。使用特殊药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医师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淡红色麻醉药品处方开写。对麻醉药品处方,药剂科应依照规定建册登记。 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特殊药品,严禁滥用。八、遵守《处方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努力提高卫生院的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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