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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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科委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是实现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措施。为加强科技咨询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委在制定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进行重大项目决策以及开展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等评审、论证活动时均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第三条科技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科技咨询专家分为管理和技术两大类。第五条科技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第二章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第六条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一)熟悉科技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二)具有高级职称;(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四)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第七条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不受限制);(五)两院院士、学术带头人及符合条件的顾问团成员优先聘任。第八条科技咨询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九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

3、市科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重庆市科技咨询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三)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四)个人工作简历;(五)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等。第十条市科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委颁发聘书。第三章科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科技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科委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委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四)提

4、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五)可以独立为市科委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科技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市科委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六)接受市科委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章科技咨询专家的使用第十三条开展重要决策咨询或重大项目论证、重大成果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第十四条开展各种咨询活动的专

5、家组方案由相关处室拟定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五条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专家组组长主持,组织咨询活动的相关处室负责咨询意见的记录。第五章科技咨询专家的考核第十六条市科委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档案,记载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科委授予“重庆市优秀科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五)因客

6、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委。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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