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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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06〕115号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根据《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苏府[2003]172号)和《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5]109号)精神,为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深入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大品牌奖励力度。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奖励及推广宣传经费的补助。各县级市、区财政相应安排奖励专项配套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县级市、区财政按2:8承担。政府对品牌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

2、应专款用于品牌扩张、技术创新、装备升级和科技项目研发。   (一)对新获自主品牌企业奖励   1.新获世界名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3.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进出口商品免验”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和“进出口商品免验”两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4.新获省级品牌、市级品牌企业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奖励。   (二)对境外注册商标奖励  

3、 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凡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0.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奖励l万元。企业可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获奖励商标必须是市级以上商标。   (三)对品牌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奖励   品牌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实现扩张、做强做大,销售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且年税收总额超2亿元、1亿元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l00万元、50万元;销售收入当年净增超过10亿元且税收总额当年净增超2千万元的企业,

4、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四)适用对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企业。   (五)申报奖励的程序   每年3月1日起,企业向各所属地经贸委(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5份,包括申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各县级市、区经贸委,(局)会同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审核盖章并汇总后报送市经贸委,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底。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批准实行。为了做好名牌培育和奖励工作,申报省级以上名牌和商标时必须交市

5、经贸委(名牌办)及县级市、区经贸委(名牌办)会审。   (六)市财政每年在名牌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专项用于名牌产品和商标争创培育和推广宣传。奖励资金和宣传费用补助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提出奖励或宣传方案意见,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二、加大品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力度。品牌企业均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同),已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报上一级品牌时给予加分,优先推荐申报。三、引导企业加大联合重组力度。品牌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其它企业,减免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市及县级市

6、、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规费。四、支持品牌企业向外扩张。品牌企业兼并、收购、控股苏州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苏州总部纳税所新增的地方财力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五、优化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对品牌企业优先配置生产要素,保障煤、电、油、气等资源供应;优先提供银企合作、融资担保服务。六、扶持技术创新。对品牌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政府扶持范围,优先享受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及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品牌企业中率先开展“110”品牌保护行动。由市政府整规办会同工商、质监和政法部门加大力度,保护品牌企业知识产

7、权。 八、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每年发布一次品牌企业和产品清单,向各级政府采购办推荐,优先列入政府采购。九、建立品牌经济考核和例会制度。建立品牌工作考核制度,每年下达品牌培育和争创目标任务,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品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品牌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加大为企业办实事的力度。 本政策措施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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