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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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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Rulesforthequarantineofwoodworkforimportandex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木制品woodwork木料制成的及木料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不包括木包装)。 3 检疫依据 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3.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3.3
2、 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3.4 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 4 仪器和器具 ——锯子、木凿、木工斧;——体视显微镜、手持放大境;——线虫分离筛、白塑料布(约1m2)、手电筒、毛刷、剪刀、镊子;——样品袋、指形管、标本瓶、记号笔等。 5 检疫准备 5.1 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5.2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5.3 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 6 现场检疫 6.1
3、 检疫方法6.1.1 核查货证检查木制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木制品的包装物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6.1.2 包装物检疫检查木制品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及蛀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6.1.3 木制品检疫6.1.3.1 病害检疫对木制品进行病症检查,检查其有无松材线虫危害的蓝变症状,将可疑的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分离检验鉴定。6.1.3.2 害虫、杂草检疫将木制品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钻蛀性害虫的蛀虫孔、
4、虫道及其虫粪等为害症状,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同时,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和夹杂其中的杂草籽等振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入指形管,供实验室检验鉴定。6.1.3.3 其它项目检疫检查木制品是否夹带土壤禁止进境物。6.1.4 木制品的检疫处理在检疫的依据中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的木制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6.2 抽查与送检6.2.1抽查比例6.2.1.1以一检疫批了单位,按下列比例抽样查验:—10件以下全部查验;—11件~100件查验10件;—101件~1000件,每增加100件,查验数量
5、增加1件;—1001件以上,每增加500件,查验数量增加1件。6.2.1.2 每件内含有小件的,查验数不少于该件内含有小件数的四分之一。6.2.2 抽查方法在木制品堆垛上、中、下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查验样品。6.2.3 样品送检将现场检疫发现的有害生物及有可疑症状的样品,标明报检号、品名、数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和取样日期,送实验室进一步检验。 7实验室检验与鉴定 7.1病害检验与鉴定对送检可疑样品进行病害症状检查,观察有无典型的蓝变症状,对有蓝变症状的样品进行线虫的分离检验与鉴定。7.2 害虫、螨类检验与鉴定对送检可疑样品
6、进行虫害检查,将检获的害虫、螨类置于体现显微镜下检验鉴定。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虫卵、蛹进行饲养,需要时,连用样品一并置于害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成虫羽化后进行检验与鉴定。7.3 杂草检验与鉴定将检获的杂草籽置于体视显微境下检验与鉴定。 8结果评定与处置 8.1合格评定经检疫,符合3.1、3.2、3.3、3.4的检疫规定,评定为合格。8.2 不合格评定检疫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现禁止进境物;——发现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等条款中订明的有害生物;——发现其他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8.3 不合格的处理出境时,应针
7、对情况实施检疫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作不准出境处理。进境时,应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贷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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