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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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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摔跤项目裁判员选拔与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讲政治、讲规矩,狠抓赛风赛纪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心有关赛风赛纪和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确保摔跤项目在预决赛中,文明干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文件精神,结合摔跤项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裁判员选拔选派原则(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举摔柔中心《摔跤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裁判员的选拔选派工作。(二)根据摔跤比赛特点和规律,各参赛队教练员、领队、一线队伍主管单位中心领导和体育局分管处长,不再被选派担任第十三届全运会摔跤项目决赛的裁判工作;(三)所选
2、裁判员应思想作风过硬,组织纪律性强,业务精通,身体健康;(四)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摔跤项目比赛的裁判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裁判员培训班学习与考核,从中择优选用成绩优异者;(五)以参赛单位作为裁判选调的资格单位,原总局6所直属体育院校也作为资格单位,从资格单位中选调裁判员。根据总局文件精神,除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编排组长不占资格单位名额外,每个资格单位包括东道主在内均衡选调裁判员;(六)以资格单位的推荐和培训班考核成绩作为选调裁判员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应严格审查裁判员的资格、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全运会、青运会决赛中被纪律处分的裁判员,相关派出
3、单位不得进行推荐。二、选调程序及注意事项(一)经过裁判培训班的学习,考核成绩优异的进入裁判员候选名单;(二)经摔跤裁委会常委会研究推荐,报请举摔柔中心审批3后,根据裁判员选调原则及裁判培训班的成绩拟定裁判员人选;(三)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进行公示;(四)经公示后的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纪律和管理要求,未经总局举摔柔中心批准,裁判员不得私自到省市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各类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三、岗前培训(一)举办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训练班;(二)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文件及本项目的管理规定;(三)赛前组织学习竞赛规程、规则与裁判法;(四
4、)对学习不认真、考核成绩差的,将随时取消资格。四、赛区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摔跤裁判员管理规定》;(二)比赛期间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运动队和外界接触。所有通讯工具全部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运动队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宴请;(三)与比赛场地隔离,除临场裁判员外其余全部集中在后场待命。比赛期间不得打听和了解竞赛进程和有关情况,不得互相做工作、打招呼、相互关照,一经发现视情况立即给予处罚;(四)依据《摔跤竞赛规则》和《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对裁判员工作进行评定并提出处罚意见报赛风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督察组及摔跤竞赛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若干
5、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级、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赛等相应处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1.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2.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3.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4.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5.
6、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操作,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五、监督管理(一)成立赛风督察组,在项目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竞赛以及裁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下发《摔跤决赛裁判员选拔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运动队了解竞赛方法、裁判工作及管理办法等;运动队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力度;(三)设立赛风赛纪举报信箱,发现任何违纪行为和线索,及时举报;(四)设立大屏幕回放系统、技术录像、裁判员佩带号码上场
7、执裁、设置侧裁计分显示灯等,作为监督管理的手段和依据;(五)多方征求运动队和教练员的意见,对普遍反映强烈者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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