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ID:6481248

大小:3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15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_第1页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_第2页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_第3页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_第4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113  【实施日期】199004011990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大伙房水库水源,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伙房水库坝址以上的浑河流域为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库区内一百三十一点五米等高线以下的水体、陆

2、地。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库区内一百三十一点五米等高线至分水岭脊线之间的迎水坡和水库回水线末端以上二公里的水域及河道滩地。  三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浑河流域集雨面积。  第三条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分别按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二、三类标准控制;三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  水源保护

3、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由省有关部门划定。  【章名】第二章一级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六条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游泳、露营、野餐以及其他旅游活动;  (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三)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服或者其他器具;  (六)在滩地、岸坡上存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毒鱼、炸鱼、电鱼或者在非法指定区域内捕鱼、钓鱼和网箱养鱼;  (八)放养畜禽;  (九)旅游船只和未经省水库水源保护区

4、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船只下水。  第七条禁止耕种一百三十一点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土地。  【章名】第三章二级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八条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限制旅游,不准新辟人工景点,不准新办商业、服务业和设置娱乐设施。现有旅游风景区必须设置清洁卫生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污染水源。  不准新建医疗卫生单位。  现有的排污单位,凡未达到规定排污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治理标准的,必须采取关、停、转、迁等措施进行调整。  第九条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5、二)贮存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擅自开矿、采石或者破坏植被。  【章名】第四章三级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在三级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有生产企业向河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治理或者转产。  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生排污事故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环境保护部

6、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通报受到和可能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章名】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保护水源和防治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禁行为、拆除违章建筑、清除污物、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外,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环境保

7、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水库水源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危害,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