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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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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人才公寓居住协议甲方: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用人单位): 丙方(申购人): 根据《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5〕64号)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严格按《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慈溪市梅林苑小区(第二批)人才公寓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切实提供优质服务。二、甲方应在丙方完成付款手续后及时提供经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要求的公寓。三、乙方应负责核实本单位人才个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同时提供本单位人才购买人才公寓相关证明材料,对出具虚假证明的,
2、应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政府对乙方的各类奖励等优惠政策,并暂停申请下一期人才公寓。四、乙方应加强同甲方的联系,及时告知本单位入住人才流动和公寓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出租、转让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应共同做好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五、丙方购房后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人才公寓;丙方购房后继续在慈企业工作满10年方取得房屋完全产权。购房时间以购房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计算。六、丙方购房5年后如需转让人才公寓,须按照规定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如购房后在慈溪企业工作不满10年,房屋转让时丙方需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标准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成交总金额(其成交总金额低于届时
3、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人才公寓评估价时,以评估价为准)与原购买人才公寓控制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价格差价,按购房者购房后实际在慈溪企业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控制标准面积成交金额-原购房控制标准面积金额)÷120×(120-购房者购房后在慈企业工作月份数)。七、丙方应严格遵守《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按规定缴纳房款。如有弄虚作假或购买人才公寓后擅自违规转让、转租或调整居住对象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有关部门有权根据《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丙方作相关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此协议一
4、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 盖章 签名: 年月 日 乙方: 盖章 签名: 年月 日丙方: 签名: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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