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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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省安监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组织开展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粉尘危害,遏制尘肺病的发生。(二)治理范围。建筑、卫生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2、。(三)工作目标。在全面实施工程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六个100%”的要求:一是粉尘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二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粉尘劳动者培训率100%;三是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100%;四是接触粉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五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100%;六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100%。二、工作步骤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一)启动阶段(2016年3月—6月底)。1.排查摸底。各有关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两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粉尘岗位及人数,并登

3、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2.制定方案。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治理任务。3.宣传发动。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组织召开两类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两类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各有关市安监局要将辖区内两类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2)、治理工作方案等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7月—2017年6月底)。安监部门主要任务:一是树立样板。各有关

4、市、县(市、区)要选择防尘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每个市(地)、县(市、区)应至少各树立1个典型。二是加强监督。各有关市、县(市、区)要以劳动者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两轮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两类企业。两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所有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的两类企业,都要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方案,聘请除尘设施设计机构,对防尘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

5、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除尘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1.工程治理措施。(1)陶瓷生产企业。治理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治理重点: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2)耐火材料制造企业。治理标准:《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治理重点: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原料生产企业)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2.管理措施。(1

6、)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

7、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集中执法阶段(2017年7月—9月底)。1.开展一轮集中监督执法,全面检查两类企业治理情况。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2.对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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