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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文件建质[2003]84号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
2、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部[2001]建设技函字051号文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
3、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将原规定中“电气”、“弱电”两个专业合为“建筑电气”一个专业。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
4、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杨允立教锦章党春红管式勤茅红年杨云祥周经文李霆刘迪先熊江崔长起涂正纯陈孝华王传荣马友才叶志青聂钢 目录1.总则 2.方案设计2.1一般要求2.2设计说明书2.3设计图纸3.初步设计3.1一般要求3.2设计总说明3.3总平面3.4建筑3.5结构3.6建筑电气3.7给水排水3.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9热能动力3.10概算4.施工图设计4.1一般要求4.2总平面4.3建筑4.4结构4.5建筑电气4.6给水排水4.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8热能动力4.9预算 1总则1.0.1
5、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1.0.3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1.0.4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
6、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1.0.5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7、。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1.0.6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1.0.7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1.0.8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8、 顶端2方案设计 2.1一般要求2.1.1方案设计文件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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