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及摸底调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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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日来源:fcwxm  为全面摸清我县乡村医生底数,准确掌握人员数量和有关信息,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4〕3号)和《关于印发xx市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针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在岗乡村医生。指目前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

2、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二)离岗乡村医生。指现为我县户籍、曾在我县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离岗后未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人员。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需经县卫生局审核注册登记或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原为我县户籍现已迁出我县的,已经去世的,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因刑事犯罪

3、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不列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二、时间安排  全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于7月份启动,9月15日前结束,各乡镇(街道)务于8月25日前将调查摸底结果报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局)。联系及咨询电话:4236631。  三、工作方法  本次调查摸底采取档案检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方法。以报送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数据库为基准,由县卫生局通过查阅乡村医生档案、比对现场登记表信息等方法进行。  (二)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方法

4、。以县卫生局审核注册登记为基础,以证人和证明材料为支撑,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需、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调查的方法进行。  1、能够提供本人曾是乡村医生身份和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原始物证材料(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老赤脚医生证书等)的离岗乡村医生,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  2、不能提供相关原始物证或相关材料不足的,需提供至少3人共同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证明登记人曾在何时何处村卫生室工作多长时间(可分段累计)。证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5、1)乡村医生本人在村卫生室执业期间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在职职工;(2)乡村医生本人在村卫生室执业期间所在村的村干部或老党员;(3)乡村医生本人在村卫生室执业期间同时期的本乡镇或本村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该人员有原始物证材料,不能互相证明);(4)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由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后,证明人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4)和《证人证词》(附件6)。  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

6、》(附件5),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7月18日—22日)。各乡镇(街道)要成立调查摸底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在各社区(村)悬挂相关条幅,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要召开动员会议,将任务分解到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通过村喇叭进行广播、通过乡村医生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本次调查摸底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宣传到位,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二)登记阶段(

7、7月23日—7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信(附件1),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居)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各乡镇(街道)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山东省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或《山东省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3)、《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4)等有关调查摸底资料,进行登记。  (三)查证阶段(8月1日—8月10日)。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对原始物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查证材料核实准确后,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离岗乡村

8、医生原执业地点和现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或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工作阶段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原执业地点配合进行查证。  (四)公示阶段(8月11日—8月20日)。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将本辖区内的查证汇总信息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同期分别公示10天(附件7)。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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