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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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04-2010年发展规划》,加快学校队伍建设,规范各类合同制人员的录用工作,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录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录用人员过程中,贯彻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业务评议与政治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录用管理办法适用于新进教师和研究岗位人员,管理、教辅和其他同类岗位人员以及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第二章录用计划第四条新进人员录用要在学校规划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和

2、录用程序进行。第五条录用计划每年10月先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人员结构、自然减员(教学部门还应结合学科建设、招生计划以及适当储备)等因素申报,校人事部门汇总上报。 第六条部门申报的录用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用人部门名称及依据学校规划编制数所测算的部门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三)建议录用来源,包括部门推荐或公开招聘等。如部门推荐的,应同时注明推荐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推荐程序;如建议公开招聘的,应同时列明招聘的对象范围。第七条校人事部门每年11月汇总各部门上报的人员录用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定学校次年度的人

3、员录用计划,经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定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人员录用计划以书面形式下达各用人部门执行,各用人部门必须严格按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下达的计划执行。第九条在录用计划执行过程中,凡需要对录用计划进行调整,须报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批准,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第十条学校下属实行企业化管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部门的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后执行。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9月对各用人部门上一学年度的录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未能有效完成录用计划的用人部门应责成改进,情节较严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的,应追究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

4、人的责任。第三章资格标准第十二条录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任职所必须的政治素质。(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第十三条录用对象根据所录用岗位应分别满足不同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性安置指标的要求。第四章资格审查和考核第十五条 校人事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的要求为: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标准、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学校年度招聘计划的要求。 初审结束后,校人事部门将拟聘名单分别下达给各用人部门。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根据校人事部门下达的拟聘名单,对拟聘人员进行业务评议,业务评议的要

5、求为:(一)拟聘人员是否符合部门规划关于人员配置的要求;(二)拟聘人员是否符合本部门年度录用计划的要求;(三)拟聘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达到拟任职岗位的要求。用人部门一般应组织拟聘人员面试或试讲,以全面考察拟聘人员的专业技能。校人事部门可视需要对管理、教辅和其他同类岗位的拟聘人员组织公文及计算机考试。第十七条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主体为用人部门党组织。考察内容为:(一)拟聘人员政治素质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二)拟聘人员职业道德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第十八条对于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拟聘人员除进行部门业务评议外,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专业技术能力鉴定。第十九条紧缺

6、人才的资格认定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第二章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章和第五章执行。第二十条新进主管以上管理岗位拟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考察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凡部门或个人向学校推荐的拟聘人员均需按以上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第五章录用第二十二条用人部门根据业务评议结果和基层党组织政治考察结果,拟定拟聘名单,并把综合考核结果和录用意见填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新进人员录用审批表》上报人事处。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汇总各部门的审批表,并填写须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报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定,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第二十四条 

7、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拟聘人员由校人事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核,拟定正式拟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批准后,办理正式聘任手续。第二十五条主管以上管理岗位拟聘人员的录用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录用程序进行。第六章应聘待遇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的在编人员实行普通工资制。普通工资制是指录用对象的薪酬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不同发放项目分类计发的一种计薪模式。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具有本科以下学历的在编人员实行定额协议工资制。定额协议工资制是指录用对象(在编人员)的薪酬按国家及学校发放的工资、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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