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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 见证取样 及送检细则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监理部 二○一○年十月 监理细则签名审批页 工程名称 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 监理细则名称 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编制人签名 日期:2010年10月日 审批意见及 批准人签名 项目监理部(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监理部交底 交底人 日期: 被交底
2、人: 日期: 目录 一.编制说明1 二.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和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2 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4 四.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5 五、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6 六、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计划18 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20 一.编制说明 1.编制说明 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以及为确保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
3、,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现场实际及有关规定不符现象,届时,各方另行协商完善。 2.本《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的编制依据 本计划编制依据下列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3).原建筑业管理局杭建管[2001]153号“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4).杭建管工[2001]178号“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
4、; 5).杭建监总[200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 6).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其他相关标准;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20 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和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 根据杭建监总[200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和程序如下: 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1).见
5、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A.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B.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钢铰线及预应力锚具和其他连接试件; D.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的水泥; F.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G.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H.钢管扣件及节能材料; I.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6、 1).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开工时以书面形式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该工程的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名单; 2).见证单位根据见证取样的内容、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前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3).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丁桥东单元R21-17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20 施工单位必须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和试块制作; 1).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
7、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2).承担检测的单位应设置收样室,收样时应按授权书检查委托单位及试样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能交付检测; 3).检测单位必须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单独建立见证取样试验台帐;及时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专用章; 4).发生不合格情况,及时通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 2.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 承担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浙江南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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