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453717
大小:99.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1-14
《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2010修订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发起人设立大会通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成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合作社名称:中文全称“贵州娄山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中文简
2、称“娄山合作社”;英文全称“China-loushanEco-argricultureCo-operatives”,英文简称“China-loushanCo-operatives”,字母缩写“CLAC”。第四条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佰万元;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委会;邮政编码:563100。 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六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引进新品种,
3、推广新技术;(二)开发新产品,实施新项目;(三)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四)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提供信息服务;(五)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六)获得认证、培育品牌、市场营销、行业维权等服务;(七)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八)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等。第七条本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八条本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
4、责任。9第九条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合作社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
5、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二章成员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第十四条本合作社成员可以个人、家庭、单位名义加入。以家庭、单位名义加入的,须指定一人作为全权代表在本合作社进行意思表示。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
6、、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认缴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
7、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不设立附加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9(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三)按照本章程规定与本合作社进行交易;(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
8、神,谋求共同发展;(六)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缴或已认缴但尚未缴清的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个人成员死亡的; (三)单位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