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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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津贴分配与奖励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5月19日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为了推动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教学、科研、管理水平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津贴分配与奖励实施办法。学院年度津贴与奖金包含学院基本岗位津贴、工作绩效津贴与院长基金奖励三部分。一、基本岗位津贴学院基本岗位津贴包含学校基本岗位津贴的30%学院自筹部分、学院基础津贴与节日福利补贴。其中学院基础津贴金额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创收情况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决

2、定,原则上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按10个月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根据考勤考核情况于次月兑现。全院在职在岗人员完成学院安排的工作且考勤考核合格,可享受基本岗位津贴。教职工日常考勤与考核管理依据《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考勤考核管理办法》(附件1)实施。二、工作绩效津贴1、课时绩效津贴每学期开学初以教学秘书下达的课程安排为准,课时数按当年《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核定。课时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详见附件2,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放。2、教学科研成果绩效津贴教学科研成果绩效津贴数额总量与课时绩效津贴总量相当,以此计算绩效津贴工作量分值,教学科研成果绩效津贴工作量计算方法详

3、见附件3,绩效津贴于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3、教科辅及行政后勤和政工绩效津贴⑴教科辅及行政后勤、政工绩效津贴(含课时津贴和科研津贴)原则上与当年教学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津贴的均值相当,并按两办后勤(含实验中心)、实验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切块分配,预留不少于30%用于年终业绩奖励,其余部分分为10个月按月预发放。教科辅及行政后勤和政工人员年终业绩奖励可按下式计算:个人年终业绩奖励金额=教科辅及行政后勤和政工人员年终业绩奖励平均值×个人加权评议系数其中:个人加权评议系数=(0.3×二级教代会代表考核评议分数+0.4×院党政联席会议评议分数+0.3×科室成员互评分数)/教科辅行

4、政后勤人员评议分数平均值,评议分数取值区间为0~1.5。个人加权评议系数主要参考个人完成岗位工作量情况,不与教学科研成果挂钩。⑵教科辅及行政后勤、政工人员如有教学与科研工作量,分别按附件2、附件3办法计算,其课时津贴与教学科研成果绩效津贴按专任教师标准的30%发放。专任教师在教科辅岗位人员允许参照专任教师绩效津贴计算方法,就高选择。三、院长基金奖励根据学院创收总额和每年学院获得的重大成果状况,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院长基金总额,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奖励以下团队和人员。1、为在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创收或其它学校学院重大事项中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人员。2、给予在学生获奖或就业中做出贡

5、献的人员奖励,具体见附件4。3、在行政兼职、工会等公共事务等方面付出艰辛劳动,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该给予补贴的10人员。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该奖励的其他事项及人员。四、其它说明1、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绩效津贴按全院正高级职称教学科研人员的绩效津贴平均值计算,或按原系列绩效津贴计算,可就高选择。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绩效津贴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放。2、对在本年度7月1日前退休的,按半年发放基本岗位津贴与工作绩效津贴;在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全年发放基本岗位津贴与工作绩效津贴;对于调入和分配我院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从报到之月起算。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会议。4、

6、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10附件1化学与材料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考核考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考核考勤管理、严格考勤纪律,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规范》、《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福建师范大学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试行办法》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规定》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考核考勤实施办法。一、全院教职工必须按聘任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行政和教、科辅人员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好服务工作。二、教职工外出要办好请假手续,事先填好请假单,出具有关证明或写明理由,逐

7、级报批。外出2天以下(含2天)由所在系、所、科室审批,外出3天至6天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外出7天以上(含7天)经学院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三、学院对全院的集体活动(如周三下午集中学习等,下同)的出勤情况进行统一考勤,一般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应事先填好请假单,报请批准后交院党委办公室。学习或会议出勤以当场签到为准。四、学院每月根据考勤结果发放基础津贴。学院集体活动事假每次扣发50元,未经请假缺勤每次扣发100元。因学院派出公务活动(参加校内会议、工会组织比赛等)或计划内教学任务而未能参与学院集体活动者,不算缺勤。五、教职工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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