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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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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特设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四、申办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2、液化石油气充装新取证单位自由产权气瓶的数量地市级不少于2000只,县级不少于1000只,乡镇级不少于500只;工业气体充装新取证单位自由产权气瓶的数量不得少于300只;3、具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且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4、具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5、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6、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
2、范要求的气瓶;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8、能够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9、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五、申报材料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质量保证手册;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7、自由产权气瓶数量证明材料(发票或者普查登记证等)。8、
3、特种设备从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3份)六、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www.hljts.gov.cn下载,一式三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未受理通知书。3、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4、审批、发证:经过处务会议审查
4、,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七、办理时限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现场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3.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4、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
5、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充装单位800元/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号)。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
6、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监督检查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核查申请材料(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材料不符合要求材料符合要求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申请单位约请技术鉴定机构公布受理结果整改现场技术鉴定受理未受理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现场鉴定报告处务会议集体例会审批公布审批结果合格不合格申请单位领取证书(领证地点:特种设备行政许
7、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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