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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质字《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建质字[2001]117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市(区)质监站、各专业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委制定了《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以来,我市按照建
2、设部的规定,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近年来在严把准用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劣质建材的查处工作,对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的单位实行严管重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有效地遏制了劣质产品的泛滥,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开放、竞争的要求。为此,市建委决定对原准用认
3、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凡原"准用证"有效期未满均视为已登记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2001年3月27日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杨军副市长,罗永明副秘书长,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省建设厅、省建管局。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4、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和装饰材料。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5、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技术政策和工程材料的质量现状,对影响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部分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并定期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公布登记备案管理的产品目录。 第五条 凡列入本市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时,必须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设立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材办公室)负责日常
6、管理工作。建材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技术政策和质量管理的要求,提出本市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产品目录; (三)制定本市登记备案产品的审查条件; (四)确认登记备案产品的技术标准,制订相关的补充技术规定; (五)受理登记备案产品的申请资料,审核、核查并确认; (六)定期发布登记备案产品的目录和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 (七)对登记备案产品实施跟踪
7、检查和动态管理; (八)提供与登记备案工作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咨询。第三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七条 国内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或地、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产品(科技成果或投产)鉴定证书;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
8、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建材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二)建材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需对企业进行核查的,应于七日前通知企业; (四)经审核或核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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