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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二○○九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纺织类相关院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奖励在纺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纺织类院校相关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纺织类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适应纺织行业
2、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第三条为维护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管理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设立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办事
3、机构。第二章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设置第六条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纺织服装类院校中与纺织、服装类人才培养有关的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供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
4、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第三章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八条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采取不同层次院校间隔评审的方法,奇数年为本科院校,偶数年为职业院校),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以申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一)在纺织服装人才培养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三)
5、有推广应用价值。第十条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三)在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原则上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第十
6、三条评审委员会做出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批准。第十四条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颁发证书。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在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过程中或者颁奖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获奖资格或者撤销其奖励:(一)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申报、获取教学成果奖的;(二)违反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的。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对教学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直接责任,对推荐的教学成果应严格审核。若推荐单位提供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教学成果奖的,由奖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十七条参与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
7、果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与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异议制,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行业报刊及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即为生效。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纺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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