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宣传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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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指南宣传专刊第9期(总第9期)杭州市国税局纳税指南编委会编2010年8月9日编者按: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总局也对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了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税收政策指引,特编写本期宣传资料。“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解答问:“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投资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包括哪些?答:“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投资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实物投资出境项目、境外独资或与外方合资开发项目等。问:“走出去”企业带出境的国产货物如何办理退税?答:首先,“走

2、出去”—8—企业如果是贸易型出口企业,需持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批准证书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注:建国南路276号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服务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如果是生产型出口企业,需持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批准证书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其次,货物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证书等到税务局办理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问: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答: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

3、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问: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4、规定,纳税人如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关联关系表(表一)和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中进行申报,如果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还应当在相应的关联业务类型表格中进行申报。—8—问:“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分支机构汇出办公经费或垫付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时,是否需要出具税务证明?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问:“走出去”

5、企业到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怎样才能享受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答: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同时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问:“走出去”企业如何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所辖企业和个人开具,证明

6、申请人在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8—问:“走出去”企业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如

7、对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应当如何处理?答: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200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文)。该办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1、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2、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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