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犯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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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犯罪若干基本问题探讨周洪波*收稿日期:2003-4-15作者简介:周洪波,男,河南淮滨人,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摘要:税收犯罪,是指侵害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双重违法性,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关键词:税收犯罪;税收分配关系;税法“当代社会,税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税收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密切相关,税收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1]可见,税收不仅是政府的奶娘,即担负财政职能,

2、还发挥着经济调控职能和监督职能。在我国,税收还演化为政治问题。可以说,税收不稳,国家就不稳。从税收的重要性,也足见税收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近许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犯罪愈演愈烈,达至空前。以至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特别强调:“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的行为,清缴欠税,严禁越权减、免、退税。”所以,加强税收犯罪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就税收犯罪的若干宏观基本问题作一探讨。一、税收犯罪的概念关于税收犯罪的概念,在理论界大致有四种观点:

3、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狭义的税收犯罪,仅指纳税主体规避纳税义务,骗取税款的行为以及其他自然人妨害发票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2]第二种观点认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3]持这种观点的较多,可谓通说。第三种观点认为,“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第四种观点认为,“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制度,故意以各种方法不缴、少缴、骗取国家税款以及破坏国家对发票管理的行为。”[5](p3

4、33)我们认为,第一、三、四种观点采取列举方式描述税收犯罪,没有揭示出税收犯罪的内在同一性,虽然能和非税收犯罪区分开来,但却表现出了税收犯罪内部的离散性,过于强调税收犯罪各罪之间的差异性。第二种观点较好地注意到税收犯罪的共同性,但所揭示的共同性,多是一些表象的东西,不是税收犯罪内在的、本质的共性。概念是事物本质的反映,[6]共性要成为概念的内容,它必须是本质的共性,是一定范围内即同一类事物中的共性,在与其他类事物的关系中,这种共性又必须表现为个性。正是因为这种个性,才得以表现出不同概念所反映的不同对象之间的本质差异,才得以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7]作为概念内容的本质既不是单

5、纯的共性也不是单纯的特性,它是共性与特性的辩证统一。因此,税收犯罪概念也应该是共性与特性的统一:首先,税收犯罪概念应该揭示出税收犯罪这一类罪的共同性的东西,使得这一类罪能够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其次,税收犯罪概念揭示的共性也应该是特性(个性)的东西,即为税收犯罪这一类犯罪所特有,使得税收犯罪能与非税收犯罪区分开来。这样,我们必须弄清楚税收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本质,是事物的根本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了某物是这一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使该事物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犯罪的根本性质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仅是某一类犯罪的规定性或者某些具体犯罪的规定性,

6、不能反映异类犯罪间的内在联系,因而不是犯罪的根本性质;另外,犯罪的根本性质必须是不同于其他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属性。据此,犯罪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各种形形色色犯罪的同一性和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的差异性的统一体。[8]税收犯罪的本质应是税收犯罪本身内在的规定性,是各种税收犯罪的同一性和将税收犯罪与其他非税收犯罪相区别的差异性的统一体。仅仅将各种税收犯罪联系一起的同一性并不足以是税收犯罪的本质,这些同一性同时还应该将税收犯罪与非税收犯罪区分开来,并且这些同一性不能是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应该是内在的规定性。据此,税收犯罪的本质就是对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正是都是对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使得

7、各种税收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也正是对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使得税收犯罪与非税收犯罪从根本上区分开来。税收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对国家税收制度的破坏,只是其外在表现,其内在的规定是对国家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税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而税收分配关系则属于经济基础,税收分配关系决定税收制度,税收制度也无非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只有对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才是税收犯罪本质性的东西。基于上述,我们认为税收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税收犯罪,是指侵害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侵害税收分配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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