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427107
大小:124.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1-13
《甘肃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甘肃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有效发挥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
2、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16(一)地域性特征。是指在一个市、一个县或更大范围内,以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形成的生产经营群体。(二)规模性特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其产业具有规模优势,资源储量丰富,生产能力大,产业链较长,产
3、业前景广阔,主导产品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三)效率性特征。在一定的经济区域范围内,具有区域比较优势,是市场适应性、效益性、开放性、稀缺性和可持续性的比较优势产业,地域或资源优势明显,在省内具有唯一性或不可代替性。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主体功能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等范围内开办的特色优势产业。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
4、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16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内容:(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中小企
5、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
6、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16(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流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第八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第九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一)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
7、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二)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十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内容;(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三)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6(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并能按月及时
8、准确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按年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五)资产负债率低于65%,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从2011年起申报项目企业要求达到银行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六)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使用特色产业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资金申请文件;(二)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