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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从事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作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岗位作业人员。第三条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岗位资格证书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现场专业岗位管理的作业人员核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
2、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第四条《岗位证书》是从业人员经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明,由浙江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并核发。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岗位证书》及其使用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岗位证书》持有者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证书取得11第六条《岗位证书》通过考试取得,考试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第七条《岗位证书》考试科目分专业基础知识部分和专业实务知识部分,考生须通过两部分科目的考试,方能取得《岗位证书》。考试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时间从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
3、、法规,身体健康,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岗位证书》考试(建设部有新的规定则遵照执行):1、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建设类中专以上学历(含当年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2、具有高中或非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者。其中报考监理员须同时具有建设类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第九条报名参加《岗位证书》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1)《〈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2)报考者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3)本人近期1寸电子证件照片一张。
4、第十条11参加《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报考者本人填写《〈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连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后到当地(设区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受理点报名;(二)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对报考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的信息汇总后报省建设厅;(三)省建设厅核准考试资格并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工作委托省建设厅干部学校承办,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十一条证书管理包括证书的初始核发、续期、变更和注销
5、。第十二条符合《岗位证书》报考条件并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者即满足证书初始核发条件,由省建设厅发给相应的《岗位证书》。第十三条《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申请续期登记,续期登记后证书继续有效。第十四条持证人员在一个有效期内需接受累计至少24个课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持证人员所在企业或有关培训机构完成,所在地(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11第十五条证书续期登记在有效期满后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申请证书续期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岗位证书》续期登记表及证书原件;(二)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继续教育证明。第十六条证书
6、发生信息填写错误或遗失(或其他原因损坏的),可申请办理证书勘误、补发等变更手续,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勘误办理申请表》或《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遗失办理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1寸电子证件照片各一张;(三)在浙江建设信息港刊登的勘误、遗失声明(公示时间须满7天)。申请证书勘误的,需提交证书原件,如身份证号和姓名两个全错则不予勘误。第十七条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证书的,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收回证书。申请证书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岗位证书》注销申请表;(二)《岗位证
7、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11第十八条如持证人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证书续期的,不再公开其证书记录,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九条受理证书变更、注销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受理证书续期登记为每年的1-6月。各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管理工作,其中安全员须同时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8、《岗位证书》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开通持证人员的证书信息查询,公告证书勘误和遗失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岗位证书》由本人持有,持证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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