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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2009年2月修改稿)桐庐县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桐庐县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县城域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须遵守本规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县域或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商务区和临富春江、分水江江滨等重要地段或区域,新城和较大规模
2、的综合体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在不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另行按“二表合一”办法执行。5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或修缮的,以及城镇居民对原有私房进行修缮和翻建的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建设或已取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
3、)批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实施后,如有关上位标准、规范和规定发生改变,并作为强制性规定要求适用、并且本规定存在与之相抵触的内容的,则以上位标准规范和规定为准。第六条本规定由桐庐县建设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与反馈,应及时动态完善及修订。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54第二章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定点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交通、水利、饮用水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电力等内容的,必须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前置意见。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按建设项目设立的批准、核
4、准、备案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拟定提出,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的区域,除县城、列入省培育中心镇工程的镇、新城以外的其它镇乡和风景名胜区范围、综合体项目以及单一地块的建设项目,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或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提出规划设计条件。2、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的,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另行制定。3、未确定规划设计
5、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第十一条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的拟定应当在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的54用地范围内进行。图纸应当使用1:500或1:1000大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并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坐标限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相关技术指标一般以用地范围线为基数进行计算;但当所划定的建筑红线内用地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显著偏低(一般指≤50%)时,可另行确定计算技术指标的基数。用地红线内、建筑红线外的用地范围内非经批准不应设置有关工程设施,但必要时可设计作为地块内部的道路、绿化或地面停车。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应在规划
6、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规划选址和定点,并须有相关的准入批复文件。居住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定点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建设。54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三条本县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其它用地范围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进行分类。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适建范围,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镇总体
7、规划和本规定附表(3—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表(3—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54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尚未编制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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