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园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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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

2、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市、县(城区)经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小区等。  第二章产业园区的分类和确认  第三条产业园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A、B、C三类,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确认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

3、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确认产业园区类别。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城市或城镇为依托,具有较好的用地、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或城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

4、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产业园区必须坚持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应连片开发使用,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批租率达到60%以上、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申报标准  (一)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A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平方

5、公里,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体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发展势头好;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税金8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二)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B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税金4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基

6、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三)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但达不到A、B类标准的产业园区可申报确认为C类产业园区。  第七条申请分类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三)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

7、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入园工业项目情况表、企业明细表、上年度园区年工业项目实际投资明细表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七)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八)园区所在地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函。  第八条分类确认程序  (一)产业园区的分类确认由产业园区投资者或管理者向所在地级市的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确认,对通过确

8、认的A类和B类产业园区进行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产业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进入园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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