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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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日期:2012年11月7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2、)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

3、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

4、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

5、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

6、、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

7、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第十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

8、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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