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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
2、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备案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8(
3、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厅领取)。第五条省外进苏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一)已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四)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必须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其中建筑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18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
5、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工程勘察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在我省有固定工作场所;(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第七条入苏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
6、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一)《江苏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苏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二)入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原件由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18(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7、);(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十)《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厅领取)。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入苏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第九条已
8、领取《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或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20日内持第七条第六款或第七款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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