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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温州市鹿城区申办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温州市鹿城区申办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教职[2004]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
2、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培训对象为六周岁以上中小学生、成人。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
3、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二)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校长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三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还要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培训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
4、于10万。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要有本地人员或单位为其担保的证明书。(五)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的教师必须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规格相适应,一般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行政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1人以上,教师配备应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来配备。(六)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具体要求是:1.拟选的办学场地,需经教育局实地查看,确认网点设置合理,周边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出具书面同意材料,教育局发给筹建通知书,向消防部门申请报批。2.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审批服务
5、中心消防窗口,地址: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2楼,咨询电话:88112435。(办学场所的使用性质需填写人员密集场所)3.以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建筑楼层不超过4层,以初中生、成人为对象的不超过5层;4.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时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71㎡,凡租借的校舍,租期在两年以上;5.办学场地每层除电梯外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2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6.办学场地在同一建筑内不得有网吧、舞厅、台球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教学活动
6、的场地作为办学场所;7.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与所要求审批的培训项目应相符;8.培训机构正式招生前或重新装修后需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七)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的成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三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八)有完善的办学章程。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资产数额、经费来源; 3.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 4.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发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
7、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九)拟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表述要确切。使用名称要规范,并使用全称。鹿城区教育局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冠以“鹿城区”字样,不得使用有关所禁止的标志名称。办学规模在6个班级以上的教育机构,可命名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未具备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可给予筹办期,筹办期不超过3年。核名登记需去鹿城区民政局民管办(鹿城区学院中路307号,咨询电话:88354935)。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六条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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