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ID:6413407

大小:57.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13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第1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第2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第3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第4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第三条【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第五条【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

2、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8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

3、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8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

4、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七条【许可程序】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法》对受理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特别规定】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

5、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九条【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慈善组织需要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8慈善组织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证书上还应当载明其业务主管单位名称。第十条【终止后事宜】慈善组织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告知信息平台运营商,并向社会公告。有效期

6、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该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作废。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慈善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该组织应当继续按照募捐方案管理和使用通过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十一条【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第十二条【备案程序】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及时

7、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8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下的募捐方案备案】慈善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