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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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2017年5月-12-目录引言-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总则-3-5控制指标-5-附录1建设项目用海面积主要控制指标值-9-附录2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值-10-附录3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类型说明-11--12-引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海域和海岸线是稀缺的海洋空间资源,是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海域海岸线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生态用海理念,提高海域

2、海岸线资源精细化管理能力,制定《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指标》规定了主要建设项目用海集约管控指标和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海时,要依据《指标》衡量项目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的合理性,促进单个建设项目用海(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升用海效率和投入、优化平面布局。《指标》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国家海洋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海要求和《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本《指标》。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在符合本《指标》要求的前提下,

3、制定或调整本省(区、市)的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12-1适用范围《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和造地工程等建设项目用海。《指标》中未列出的用海类型,可比照现有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合理确定用海规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标》的引用而成为本《指标》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指标》。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Y

4、/T123海域使用分类HY/T124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用海指建设项目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3.2宗海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3.3用海面积指项目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即宗海图中所有用海方式面积(填海造地、构筑物、围海、开放式和其他方式)之和。-12-3.4填海面积指项目填海占用的海域面积,即项目宗海图中填海造地用海方式的面积。3.5填海造地面积指项目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有效陆域面积。3.6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指地方人民政府为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对一定时期内需要连

5、片开发的特定海域进行的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4总则4.1目的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用海填海规模和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海域开发利用效率,实现以最小的海域空间资源消耗服务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海域海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4.2控制原则(1)节约优先。建设项目用海应把节约海域海岸线资源放在优先位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定额申请使用海域和海岸线,防止资源浪费,保障和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集约高效。建设项目用海应加大资金投入、优化用海方案设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海洋经济

6、发展方式转变。-12-(3)保护岸线。建设项目用海应尽量不占用自然岸线,充分延长人工岸线;对于新形成的人工岸线要注重公众服务设施、亲水岸线等的建设,保障公众的亲水空间。(4)陆海统筹。建设项目用海方案设计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设计规范、用地控制指标与本《指标》的衔接,根据项目的内外部条件和区位特征,合理确定用海需求和范围,科学选择总平面布置形式和功能分区。4.3控制要求(1)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在编制项目用海初步设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时,必须明确本项目用海各项控制指标值,并注明控制指标的具体计算方

7、法。(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用海审批时,应当依据《指标》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退回用海申请,重新核定用海规模。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必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在论证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述,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3)对于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用海,岸线利用率应整体核算,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岸线利用率控制指标值;其他控制指标按各类型用海独立核算。(4)对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等集中连片的填海区域,整体形成的新海岸线长度与占用原海岸线长度的比值应不小于1.5

8、,新形成的岸线除用于生产经营、-12-特殊利用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实施开发退让;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项目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考核岸线利用率和开发退让距离指标。(5)建设项目用海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海域和海岸线。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项目用海,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6)建设项目用海平面设计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减少对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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