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报废、积压物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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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报废、积压物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报废、积压物资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尽可能地提高报废和积压物资的再利用价值。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我院所有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第三条财务处归口管理学院报废与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实训技术中心负责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在学院内的调剂和报废处理申请工作;规划基建处负责办公家具、房产等在学院内的调剂和报废处理申请工作。第二章报废物资的处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

2、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物资,申请报废处理: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2、无修复价值的或严重损毁已无法修复的;3、陈旧过时,超过使用寿命,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5、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6、因产品更新换代且不能降级使用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和淘汰的产品;7、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的。第五条凡确定为报废的物资,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到财务处领取《物资报废处理单》,经实训室、系(部)处(室)主管领导审查后填写报废申请,实训

3、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将技术鉴定的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处理单上,签署具体意见后财务处审核。第六条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的报废,除需要上述的报废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等资料(包括机时总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及为国民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等),经财务处审核并报送院长批准后,才能予以报废处理。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处理时间,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般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作临时性处理。第八条凡有报废物资的部门,要将报废的物资相对集中,由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组织回收;回收的物资

4、上交上级管理机关,或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后由财务处、纪委办、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处理小组对报废的物资进行统一处理。报废物资凡属钢铁、有色金属类的按国家规定,只能出售给国营收购点。旧汽车要通过国家规定的专营点出售。报废物资凡有剧毒或带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耗品严禁出售,必须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物资残值一律上交院财政,用于报废物资处理小组外请专家的鉴定费、有关搬运劳务费和部分设备维修的专项费用。第十条申请报废的物资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报废处理后,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使用部门必须凭财

5、务处盖章后的报废处理单办理有关手续进行销账。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再利用的建账各使用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物资的报废、调剂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凡可重新利用的物资,都要降级建账。即废旧物资报废前是固定资产的,领用后作低值耐用品管理,建低值耐用品账;报废前是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后作易耗品管理并建易耗品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到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办理。第三章积压物资的处理第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物资:1、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

6、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2、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开发要求的;3、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4、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5、购置多余的。第十三条经各部门确定的积压物资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到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领取并填写《闲置物资申报表》。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接收申报表的同时,组织回收积压物资。第十四条实训技术中心或规划基建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物资在校园网上公布,招揽新的用户,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调拨手续。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内无法调剂的物资,由财务处上报上级管理机关处理。第十六条物资外援原则上应是已批准调剂

7、的物资,同时经院长批准并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调出手续。第十七条未经正式批准调剂的物资,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序号固定资产名称使用年限依据一机动车辆  1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15年《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2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上)10年3旅游客车10年4营运(非出租)客车10年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

8、407号)5轻货、大货10年6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8年720座以上出租车8年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年汽车报废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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