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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合同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7.06.1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介绍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合同的分类,建议辅导教师予以注意。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一、理解合同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掌握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和各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分类;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意义有四个方面:一是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二它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
2、指导思想。三是它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四是它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三、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应从合同订立的具体合意过程中所包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中更好地领会契约自由的原则。建议教师教学时从这方面予以注意,并帮助学生学会实际运用。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涉及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一、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在合同成立过
3、程中的地位与意义。 二、理解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地点等。 三、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拍卖、拍定、强制缔约、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主要从约束力、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去把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特殊缔约形式的内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与义务、合同条款等;强制缔约的特点;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及其类型。 难点: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
4、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5.其他因素。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内容: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
5、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不言而喻,这完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四、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它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制度是合同法中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性极强的制度。
6、建议教师教学时予以注意,并帮助学生学会实际运用。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一、熟悉追认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二、理解批准、登记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三、掌握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表见代理的概念;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附期限合同期限的要件;合同无效和撤销的内容,其中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撤销的原因等;构成欺诈的要件;效力未定合同的内容。 难点:
7、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区别的关键)。 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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