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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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

2、、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3、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4、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

5、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6、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

7、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

8、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六条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的用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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